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2335号
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89号巨匠大厦4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A座202-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济南金箭加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