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5财保84号
申请人:济南鑫亿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震。
申请人济南鑫亿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济南鑫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70万元(生鲜货物、存货、股票、预售楼盘、知识产品、经营收益权、从事营运的车辆/施工机具设备、任何在保全时处于交易中的财产除外)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鑫亿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生鲜货物、存货、股票、预售楼盘、知识产品、经营收益权、从事营运的车辆/施工机具设备、任何在保全时处于交易中的财产除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