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3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3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关于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不能仅从合同名称来看,而应从合同内容、合同所设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施工项目,上诉人的分包范围,分包计价方法,合同工期,工程履约保证金,《施工技术规范》等内容,其合同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仅以依据合同名称认定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为由,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支付损失。案涉《合作协议》约定有工程概况、工期、质量要求、价格及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现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本案应由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403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