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239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3楼304号。
被保全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5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22)鲁1403诉前调30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尊达卓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