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26432868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64150.8元;驳回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0元,由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8元,***负担7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030.22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号牌为鲁BZ××**汽车,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未予处置。
3.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142元。
4.2023年5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历城区××街道××村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5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将上述情况进行了告知,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6172.2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建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经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