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7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329233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11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0359.47元及利息(以92035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25元。案件受理费13004元,减半收取计6502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已查封**名下的鲁A5××**、鲁SG××**号汽车。因该车辆未能扣押,故不能处置变现。线上划拨**存款208396元,扣除执行费3026元,剩余案件款20537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