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异200号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原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8月16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其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