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异16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育红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金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因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异议人有经济往来,现在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转让给了异议人,并履行了通知义务,特申请变更异议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7月14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书。
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其变更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