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诉前调1869号 申请人: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140608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329233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连云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