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民初5528号
原告: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钢山街道朱家山村村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BX956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育红街6号。
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济南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34号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430室。
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济南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记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原告邹城市富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