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杭锦后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民初1223号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介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旗。

法定代表人:薛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培杰,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内民申1557号民事裁定,对再审申请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所诉争的执行已被中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广文

审 判 员  苗海青

人民陪审员  魏舒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