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民初1223号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介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旗。
法定代表人:薛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培杰,公司董事长。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内民申1557号民事裁定,对再审申请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所诉争的执行已被中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形,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广文
审 判 员 苗海青
人民陪审员 魏舒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