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内0826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标的款7109171.32元,执行费6294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两套、商铺一间、车库三间、酒店一座,暂无法处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子平
审判员 王春林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