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介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海市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婧,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房屋两套、商铺一间、车库三间、酒店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乌海市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房屋两套(1、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1#-1-XX室,合同编号:11105XXX7,面积112.01㎡;2、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5#楼-5-XX,合同编号:111051301850,面积31.48㎡)、商铺一间(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7-一层商铺-9,合同编号:11105XXXX82,面积46.34㎡)、车库三间(1、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9号楼-车库-04,合同编号111XXXX1847,面积41.04㎡;2、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9号楼-库房-05,合同编号111XXX1848,面积33.08㎡;3、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9号楼-车库-02,合同编号1XXXXX850,面积20.51㎡)、酒店一座(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合同编号11XXXX221,面积7473.72㎡)。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办理变卖、转移、抵押等过户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