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介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婧,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房屋两套、商铺一间、车库三间、酒店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房屋两套(1、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面积112.01㎡;2、位于乌、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楼-X-XX1.48㎡)、商铺一间(位于乌(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商铺-96.34㎡)、车库三间(1、位于乌海市、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楼-车库-XX04㎡;2、位于乌海市、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楼-库房-XX08㎡;3、位于乌海市、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楼-车库-XX51㎡)、酒店一座(位于乌海市(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长青西街北二街坊卧龙居小区3.72㎡)。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变卖、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