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26民初1223号之一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法定代表人:杨树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介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旗。
法定代表人:薛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英,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旗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并于2021年1月14日向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广文
审 判 员 苗海青
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常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