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渤湾区狮城西街北二街坊海馨佳园1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8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任来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