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五原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民申1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渤湾区狮城西街北二街坊海馨佳园1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五原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8民终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任来权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