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2)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五原县利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