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02执225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申请执行人
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依据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内080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经过及查实的结果和本院采取的措施
1、2020年7月29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7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3、2020年7月29日本院向巴彦淖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发出查询函,根据反馈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XX所有的XX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蒙XXX)(未扣押)。2020年9月2日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于XX所有的XXX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蒙XXX)(未扣押),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20年9月16日,本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淡,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过程并征询其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应执行1114997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现场调查表)、终本约谈笔录等随卷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查封车辆未经扣押不得处置,不能确定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也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告知
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李彦墩
审 判 员:张 斌
审 判 员: 贾 磊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王昕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