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新盛园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8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某,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新盛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2,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华得公司)、内蒙古力华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盛园分公司(以下简称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石某2、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星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8)内0821民初18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二审中,***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五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以***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是基于***与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负责人石某1之间的口头协议而形成,石某1所开发的××园窗工程,由***于2013年开始制作安装,同年5月工程结束,***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进行结算付款虽都是***的女婿郝勇进行,但郝勇是***的员工,是代***领取工程结算款,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向郝勇支付的工程款应视为向***支付的工程款,故应认定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与***之间形成了口头合同并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二、一审中,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在答辩状中称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该答辩状***至今未收到。一审法院未向***送达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错误。
力华得公司、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锦星建筑公司及石某2未作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241079.74元;2.赔偿损失28740元;3.给付占用工程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12月30日算起);4.要求被告赔偿***多支付武继全的利息损失115000元;5.要求赔偿因闫玉琴申请执行申请人财产及工资及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带来的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应当证明定做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自述其与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负责人石某1之间有口头协议,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力华得公司、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锦星建筑公司及石某2均否认***系承揽人。***自述收到的工程款均是其女婿郝勇收取,而非本人收取,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承揽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起诉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2元,返还***。
本院认为,***主张其与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的负责人石某1达成口头协议,由***承揽临河新盛园C座2-13层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此,诉讼中,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并不认可***的上述主张,力华得公司、力华得新盛园分公司及锦星建筑公司均否认与***就案涉工程存在合同关系,***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为新盛园C座2-13层门窗制作安装工程的承揽人或实际施工人,故一审法院以***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甄玉红
审判员  单久芬
审判员  邬忠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