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193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原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凤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吕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