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3执恢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占泉,经理。
被执行人:王**,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徐胜利,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徐胜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82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王**、徐胜利案款53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主动交付5000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徐胜利可供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苗 旺
审判员 申光全
审判员 茹志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