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5民初335号
原告:李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索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索某、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对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任丽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