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7672号
原告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5554897355。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英,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波,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恒远综合市场(五号地块)E2—0—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9361049XT。
法定代表人杨占泉,公司经理。
被告李永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锦
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拉特后旗东润固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立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