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殿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41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城牟黄路商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尚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长*腾

审判员于青

审判员付景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