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东江**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村。
经营者:**,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牟黄路商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振兴西路239号精英商务大楼6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华信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7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东江**建材经销处及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