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某某建材经销处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5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口市东江**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村。 经营者:**,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黄城牟黄路商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振兴西路239号精英商务大楼60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华信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7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东江**建材经销处及原审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驰商贸有限公司、中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昊 审判员 刘 腾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