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6732号
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南路海岱工业园16号(送达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工商联大厦C座7层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MTQU6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城牟黄路商城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3470449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1-710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XU7X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市旭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阳光B1号楼0**2号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G08HY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大柳河镇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MA0D72JB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发展大厦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MA0ET65D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丞陛实业有限公司、廊坊市旭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大正木业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隆巨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烟台鑫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