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1执保30号
原告:山东龙口富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2.799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第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预售的,位于东海怡天海景城E区9号楼XXX房产一处。
财产保全费166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吕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