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325号
原告: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镇德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源市。
被告:四川兴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130号1-4幢1楼。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兴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兴发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