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中俄基地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北。
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003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24501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但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等可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因卓达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杨卓舒及其他相关人员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相关企业财产均被公安机关查封或公安机关发函告知相关财产为涉案财产,故该相关财产依法暂不能处置。
5、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3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英哲
书记员陈玉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