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3民初519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盛泉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