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尉明月解除银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执字第288—3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镇柏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
担保人:***,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
本院二O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2008)**执字第28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担保人***之妻尉明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城厢分理处账号为6228410260576199512银行存款8000元。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无需继续冻结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之妻尉明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城厢分理处账号为6228410260576199512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