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3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执字第288-2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镇柏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担保人:***,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儒林村。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莱阳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3年9月18日向担保人***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担保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8000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有储蓄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莱阳市支行卡号为62×××23的储蓄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