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