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178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穴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莱阳市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