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290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杰,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忠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英,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29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账号为38×××73的账户及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本案已实现足额冻结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除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账号为38×××73以外的因本案冻结的银行账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留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烟台龙口支行,账号为38×××73的账户内的存款26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其他账户内存款26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修洪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