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恢206号之三
申请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467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安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2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世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