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905号
原告:龙口市东江五里桥老年公寓,住所地龙口市东江街道五里桥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681MJE36196XR。
法定代表人:郭艳,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其贤,山东平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焕智,公司员工。
被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北马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999Y。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杰,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口市东江五里桥老年公寓与被告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东江五里桥老年公寓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东江五里桥老年公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东江五里桥老年公寓撤诉。
审判员 刘晓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