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261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2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锡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