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522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开发区和平路5001号(原龙口牟黄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4444449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999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