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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522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开发区和平路5001号(原龙口牟黄公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4444449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第三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北马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999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悦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暂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