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1103号
原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第1幢1单元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62766937N。
法定代表人:蒲虹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797875751U。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告:四川久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西南镇隆兴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565668163G。
法定代表人:韩纪军。
原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久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侯高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宇
书 记 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