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3730号之一
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3、4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230931772931。
法定代表人:莫金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第1幢1单元3层1-3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2662766937N。
法定代表人:蒲虹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玉木
审 判 员 骆丙娟
人民陪审员 朱家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