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霖电梯有限公司

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虹霖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3730号之一

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3、4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6230931772931。

法定代表人:莫金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第1幢1单元3层1-3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2662766937N。

法定代表人:蒲虹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田玉木

审 判 员  骆丙娟

人民陪审员  朱家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