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霖电梯有限公司

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虹霖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保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莫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成区。
法定代表人:蒲虹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37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23民初373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