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霖电梯有限公司

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虹霖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23民初2780号之二
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931772931。
法定代表人:莫金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露,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成区北湖路99号罗曼威森第1幢1单元3层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662766937N。
法定代表人:蒲虹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9.00元,由原告中江县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