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

某某与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1民初5223号
原告:谭丕复,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斌,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西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韩茂琦,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才,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谭丕复与被告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丕复撤回对被告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谭丕复承担。
审 判 长  任天英
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
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