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1民初5362号
原告:龙口市宏泰医疗养老康复中心,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松风小区。
法定代表人:封官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莎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方奎,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丙圭,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东莱街道闫家疃村。
被告: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西大街52号。
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宏泰医疗养老康复中心诉被告徐丙圭、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口市宏泰医疗养老康复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口市宏泰医疗养老康复中心撤回对被告徐丙圭、龙口市钻探安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