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2执异2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招远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星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被执行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