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7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天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于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栋,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亿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创业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亦斌,山东亦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亿金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5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1元,减半收取11275.5元,由上诉人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秀波
审判员  赵秀红
审判员  陈日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战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