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685民初3450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4日生,工人,住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353号2号楼1**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天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04月11日生,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温泉路210号6号楼1**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独生子女费26118.90元;2.支付拖欠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工资123200元;共计149318.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0年开始在被告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试验员、保管员工作,原告2019年12月退休,于2020年1月退休返聘中。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独生子女费至今。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未发放过工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招远市新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独生子女费22218元和2018年5月至2021年12月的工资68280元,共计9049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剩余70498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至此了结,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