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91民初494号
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季明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勇,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凯杰,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成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涛,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2元减半收取2101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