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445号
原告: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
法定代表人:马彦争,总经理。
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成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丰硕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