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2957号
原告: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经营者:李岩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系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国,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生,系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成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四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